百年前,廣東婚俗,如果說“不落家”為本土特色,“冥婚”則是源自中土之古風習俗。 冥婚,又叫鬼婚,一般是指未婚死人之間結為夫妻,須行冥婚手續。據民間傳說,女魂若不經行冥婚手續,將永無歸宿,外出作祟。 《三國志●魏書●邴原傳》記載,曹操幼子曹沖夭亡,當時在曹操手下任司空掾的邴原也有女兒幼年而亡。曹操欲行冥婚,讓曹沖與邴原亡女合葬,而邴原卻回絕說:“合葬非禮也!”曹操只得作罷。但後來,曹操還是聘甄氏亡女與曹沖成冥婚,合葬於一墓。 圖自1939年《五雲日升樓》
對於廣東冥婚習俗,《嶺南民俗事典》有較為詳細的闡釋。
只是未知粵語“死鬼老公”之稱謂,是否源起於冥婚之俗了。
以下擇錄清末新聞畫報,關於廣東宴婚之報導,試圖通過五則圖文,簡略反映出當時粵人的文化生活面貌。
圖自《嶺南民俗事典》
男女居室,人之大倫,不幸而琴瑟未諧,少年夭折,亦甚無可如何之事。乃近世陋俗,為之聘娶鬼婦,雙雙合葬,是真悖禮之尤者。
粵城三角市李姓,生有四子,甲與丁俱殤,乙丙則販木西江,並皆有室。當乙完娶時,李循俗例,兼為甲納鬼婦,而丁之鬼婚,李固未嘗論及也。遲之又久,此事遂廢。
丁乃往祟其兄李乙,于西江曰:“弟居泉下,孑焉寡偶,今覓得盧村謝氏女魂,但未有父母之命、媒妁之言,望兄致信家中,速為配合,否則兄疾難瘳也。”
乙信之,轉稟堂上,遣人詢之,則盧村果有謝氏女,歿已七載,遂倩鬼媒為之說合,迎芻像過門,諧花燭焉。而乙之疾,亦霍然遂愈。
《風俗志圖說》(上),選自《吳友如畫寶》(第四冊)
嘗見世之人子,當強壯之年,每多急於娶妻,以慰孤眠之苦。蓋男女之際,人之大欲存焉,不謂冥間之事,亦有如出一轍者。
粵人某甲生二子,長已亡有年矣,一夕,母忽夢其子謂日:“兒不慣獨宿,已聘城西某氏女為室,乞以禮迎之。”
母醒後,告其父,相與駭異,急至城西,訪得該處果有某氏家,數月前曾殤一女,乃倩冰人往說。則其父母先已夢女,正與所言吻合,遂許之。
擇日為迎,芻像行合巹禮,兩家則聯為姻婭。特不知鬼夫鬼婦新婚之樂,亦如人世耶?是可異已!
《點石齋畫報》,光緒十七年(1891年),第二百六十四期
粵俗,兒女之未婚嫁而夭者,輒為之擇配,彼此竟稱為親家。男傢俱餅食,女傢俱妝奩,娶日,紮紙男女各一,備彩輿迎娶過門,相與行拜堂禮。世俗好華,益以迷信,此怪像所以活現於社會也。
冥婚陰娶事荒唐,涓吉良辰作合良。數語喃喃宣敕令,夜台對對結鴛鴦。
《時事畫報》,光緒卅三年(1907年),第四期
余藹和以故兄無嗣,以六十金聘孀婦陸葉氏攜子嫁其故兄,以服侍香火,名為“嫁神主”。後因氏攜子逃走,並將余之婢女發賣。余悉氏來省,扭赴警局,發縣審辦。昨判得餘以貪人之子、絕人之嗣,罰銀五十元,發交善堂,已具結將銀繳案矣。
嫁神主之陋習,吾粵所素有,然多以未經出嫁之女嫁之,未有嫁夫生子而再醮神主者。在余,可謂一舉而兩得。後氏帶子逃走、賣婢一節,判語未見提及,想必架虛訌插,以重其事。否則,既失婢,又罰銀,一舉兩得之余藹和,不成一舉兩失之余藹和乎?
《時事畫報》,光緒卅三年(1907年),第十三期
吳俗,凡有家者,為巳故之祖若父薦祝生辰。名曰陰壽.字義絕新,莫得其對,或曰可對“冥婚”。冥婚者,合男女殤以為婚,紮紙人一對、紙宅一所,床帳奩具畢備,自親迎以至合巹如常儀,送人洞房,隨即焚化。
此風盛行於粵。新會南溪黃氏子天殂,忽附家人之身,言欲擇配.父母哀之。訪得同邑林氏有殤女,年適相若,乃執冥柯,蔔冥聘,舉行冥婚禮,作地下好逑,補生前缺陷。他日者承祧有嗣,而迫薦椿萱,冥慶筵開,居然雙壽矣。
《點石齋畫報》卯集(1888-1889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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